2023年 4月 22日

2023届华政民事诉讼法考研真题参考答案详解和命中统计_考试_笔记…

作者 gong2022

原标题:2023届华政民事诉讼法考研真题参考答案详解和命中统计

本文汇总《2023届华东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考试真题(回忆版)+参考答案详解(带参考答案、试题解析、命中统计)》。

命中就是命中!没有就是没有!

下面统计标注的页码,因为版本不同前后页数可能产生差异,但既然标注了,知识点上肯定会有!

考完试之后,有人欢喜有人愁,考的好的,可能会觉得题目好简单,考的不理想的,又会觉得今年又是变题型,又是改题量,好难。

其实还是之前那句我们说过多遍的话:

任何考试,都是以知识点为中心的,排除知识点的“超纲”,一切所谓的难题,都是答题思路或技巧问题!一切简单题,也都只是因为你“背到了”

又,很多同学过来给我们报喜,说资料内容,说命中率高,一方面,惊喜于我们对题目的基本全部明命中,另一方面,反馈出来的还是那句话:重点永远是重点,基础永远是基础,2023届考研加油!2024届我们还将继续!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加油!

——震川考研

以下正文分为三部分内容:

一、总体评价

二、命中统计

三、答案详解

一、23届民诉法专业课总体评价

【震川考研】资料总体评价

一、2023届民事诉讼法专业课共13题,全部在我们的资料范围内!包括案例题所涉知识点!全部!无一例外!

有同学说,有超纲题,也有同学说,有题目好难,请看下我们下面的分析,几乎所有题目,都是笔记原文抄上就是满分的题目!是实打实的命中!当然,案例题毕竟是需要灵活运用的题目,能命中考点就是最大的命中!

我们以下

的标注都是非常清晰的知识点标注,一看就知道是不是真的命中!欢迎对比查看!欢迎质疑!

二、今年是诉讼法刑诉、民诉分卷的第一年,民事诉讼法题型发生了一定变化。

与我们考前的预测完全一样,民诉新增了法条分析和案例分析题型!而针对这一预测,其实很早之前我们的新版笔记、冲刺课以及后期的模拟考试、模拟八套卷都进行了针对性调整,这种调整与今年真题的变化完全契合!因此对于参加我们的冲刺班或者模拟考试的同学,考前都已经对这两种新题型进行了充分练习,因此新题型可以说对选择震川考研的同学而言完全不陌生!

就这两类题型笔者再进一步分析下:其实不管是什么题型,万变不离其宗,归根到底还是具体知识点的考察,即便是常规知识点,也可以考难题,即便是普通知识点,也可以考案例题(比如今年的案例就是如此,知识点并不难),遇到了,无非还是利用已经学过的知识点答题。

再进一步分析,考生学习的时候,建议既要复习具体知识点,也要适当注意答题训练,可以利用我们的精讲笔记中附带的模拟题、专门的习题册、还有模拟卷8套卷等资料,当然,这种训练只需要适当即可!不用过于大量,因为,题目和案例是无穷无尽的,训练不完,但知识点再怎么变,还是那些,掌握技巧之后,无往不利,不管考什么形式的题目,都能做到!这也是我们开设那么多答题技巧课程的原因啦!

三、命题风格存在延续

2023届这份民诉试卷依然保留了往年诉讼法民诉部分的一定命题风格,例如重视总论部分基础概念的考察,重视相似概念的比较与辨析,以及理论问题与具体程序的结合。而这些传统的考察方式,对于参加震川暑期班、冲刺班以及模拟考试的同学而言已经十分熟悉,答题技巧也已经充分掌握!

当然,这份民诉卷子最大的难点在于部分题目是需要同学结合分析的,也需要同学数量掌握的的笔记内容的,因为至少有2道题目,并不是呆板的题目!需要利用我们的笔记内容结合两处、三处去适当调整措辞答题,或者需要稍微灵活的去运用细节点去匹配设问。


四、给我们2024届考研的启示

1、基础为王,全面复习。民事诉讼单独命题后,知识点的考察面和考察深度进一步提升,复习必须打下一个扎实的基础,要对精讲笔记和冲刺笔记进行全面学习和记忆,这是拿下民诉专业课的前提。如下命中统计也足以证明此点!

2、以震川习题、精讲笔记后的模拟题、模拟卷为资料,加强案例分析的练习。案例分析是民事诉讼专业课新增题型,考察内容其实精讲笔记已经完全覆盖,但是同学们可能由于缺乏针对性练习而在答题能力上有所欠缺,因此建议利用好震川的模拟卷和习题册,加强案例分析的针对性练习。

3、吃透精讲笔记是复习的最好方法。民事诉讼法单独命题后,考察方式更加灵活,更加强调对基础知识的运用和转化。但我们的精讲笔记对此都有全覆盖的涉及。比如今年案例分析的答案就在我们的资料中。精讲笔记就是同学们最好的武器,吃透笔记,就足以拿下考试!

最后,不管题型、分值、命题等再如何变化,考生都可以放心使用我们的资料,历年来,我们的资料的质量都能保证大家的复习效率和准确性,我们的资料也会全年更新热点和重点,一起加油!

二、23届民诉法专业课命中统计

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12分)

1、证明妨碍

【命中统计】

完整命中!精讲笔记202页“妨碍举证的推定”

【本题评析】

难度中等偏上。

有些同学可能认为本题是超纲题,实则不然,本知识点既没超纲(华政教材有),也没超出我们的笔记范畴(我们资料也有)。

难点有二,第一,本点其实在华政教材上也非常“微小”乃至于“一笔带过”,你看教材是很难看到的,所以有同学会误认为超纲,但我们笔记上却有,而且进行了标粗!第二,本点需要你有一定的转化能力,知道“证明妨碍”=“妨碍举证”

提醒同学们注意!平时复习知识点的时候,不可轻易放过任何一个重要的名词,尤其是我们笔记中“标粗”的名词,诸多概念题就是此类名词,毕竟我们民诉法的传统就是一直考名词解释题目的。

另外,如果考试中真的遇到不会做的题目,同学们可以根据概念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切不可放弃作答。

2、终局判决

【命中统计】

完整命中!冲刺笔记30页、精讲笔记116页

【本题评析】

简单题。

基本概念,熟悉笔记的同学默写即可。终局判决是判决的一种分类,同学们复习时可能会遗漏分类下的子概念,但是学习中切忌有知识盲区,一定要全面复习。

另外,本题其实完全也可以考简答题!大家平时复习的时候一定注意,各类名词类题目、简答类题目,乃至于论述题,都可以互相转化!

3、公示催告程序

【命中统计】

完整命中!精讲笔记273页、冲刺笔记86页、真题班模拟卷三、冲刺笔记附带第一套模拟卷第一题

【本题评析】

简单题。

基本概念,虽然较冷门但是在我们各种资料中全部都有!因为此类小点就是非常容易考察基础概念的题目的!另外,我们的冲刺班反复强调并在模拟卷中直接押中。

非讼程序考察名词解释的概率一直较高,同学们要针对性加强记忆。

4、诉讼请求的选择性合并

【命中统计】

完整命中!精讲笔记33页、冲刺笔记15页

【本题评析】

简单题。

基本概念。民事诉讼注重对基础理论概念的考察,且考察相当细致,因此同学们要注重对总论中基本概念的复习。

纵观民诉法考研的名词解释题,历年都是较为简单的,但也在某些年份可能爆出一些冷门名词或“转换型名词”,建议考生,针对我们资料上保留的所有概念,都要仔细背诵,不可放过。

二、简答题(每题8分,共24分)

1、执行担保成立条件

【命中统计】

完整命中!精讲笔记300页、冲刺笔记94页、模拟卷七第一题命中概念、精讲笔记本章模拟题原题

【本题评析】

简单题。

基础题,较简单,只需要复述笔记内容即可。执行尤其是总论一章一直是民诉专业课重点考察的章节,也是冲刺班反复强调的知识点。

另外再次提醒,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都属于可以互换的题型!复习绝大多数知识点的时候都要有以上三类题型共同准备的“觉悟”或“意识”。

2、人民调解和民事司法

【命中统计】

关联命中,精讲笔记13页“ADR与民事诉讼的关系”、22页“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法”、265页“确认调解协议效力”都可以用来适当改编即可答题

【本题评析】

难度中等。

本题实际为开放题,华政教材中也并无整理好的完整答案。

本题的实际答题并不难,笔记上有诸多内容可以与本题对应,并稍微更改措辞即可答题,只需结合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法、调解与诉讼的联系、ADR与民事诉讼的关系等问题,并结合司法确认制度进行回答。

相较于传统的民诉题,本题明显是带有一定的“灵活性”的出题,需要考生考场上临时总结归纳并答题,从复习准备角度而言,基础知识点仍然最重要,因为基础知识点才是你临场构建答案的前提,其次是,有没有必要单独准备此类“灵活”题目呢?编者个人认为没有必要,其一,此类题目太多,层出不穷,其二,即便真的遇到,也可以利用前述已经学过的知识点适当改编即可答题,比如本题,虽然我们标注的是“关联命中”,但其实基本就是原文抄上去,稍微改几个字,就能得分的!

3、民事诉权和诉讼权利

【命中统计】

完整命中!冲刺笔记10页、精讲笔记28页

【本题评析】

简单题。

和前一题不同,本题完全就是笔记原文,抄上就是满分的那种!不需任何改编。

相近概念的比较是传统考察方式,也是暑期课等课程中重点讲解过的题型。本题考察比较基础,精讲笔记中有原题,只需默写即可。

三、法条分析(每题12分,共24分)

1、《民事诉讼法》第43条内容的价值

【命中统计】

完整命中!精讲笔记57页(“二审独任制的含义、适用和评价”,共五个标题,就可以代表五种价值,抄上基本就是满分),精讲笔记补充章模拟题“试述最新二审独任制规则的修改变化”,冲刺笔记24页(部分内容可以适当回答本题,但不全面)

【本题评析】

难题。

本题之所以难,不是因为其知识点抽出我们笔记范围,恰恰相反,利用上述笔记页数中的知识点即可完整回答本题!但本题的最主要难点在于,本题反映了华政的某种出题思路:即开放题是非常灵活的,如果恰好遇到某个灵活题我们笔记上没有直接对应内容,那就需要考生具备一定的文字功底。编者个人认为,本题其实并无标准答案,一如前述,考生只需将我们笔记中的五个标题抄上基本即可满分!而上述本参考答案列的内容则更为精练、抽象,归纳出3点来回答本题。编者个人认为,此类题目,其实建议可以再细分小点,3点是最少的分点阐述体例,最佳分点应该是5点甚至6点以上!

另外,这一内容是2021年民诉法新增的重点——独任制的程序转化,有一定的拓展性,提醒考生务必注意我们笔记中标注新增新改的内容的知识点。我们当前的民诉法精讲笔记不说已经包括所有民诉可考基础点和新增新补重难点,至少也是基本做到了“较为全面”这一层次。又另外,我们的冲刺班对这一问题也进行过重点讲解,使用了震川精讲笔记的同学或听过我们课程的同学对这一知识点应该并不陌生。

2、从举证期限逾期举证等分析《民事诉讼法》第68条。

【命中统计】

完整命中!精讲笔记第179-180页(完整两页内容,都可以回答本题,抄上即可!)、精讲笔记198页(本页内容也可以应对本题,而且是从另一个角度回答本题,也非常合适)、冲刺笔记59页和108页、模拟卷二案例题第一题第三问“简述举证期限变更规则”、模拟卷一论述题第一题“试述举证时限制度的内容”

【本题评析】

中等难度题。

本题难点在于答题量要适当增加,而不因少写!

本题考察举证期限的一系列程序性规定,冲刺笔记以及精讲笔记中对此知识点有详细介绍,只需根据本题的关键词“举证期限确定”、“逾期举证”、“举证期限延长”从中摘选出对应内容即可。

四、案例分析(每题20分,共40分)

1、甲公司常居地……

(1)救济途径和管辖权。

(2)协议有效吗?为什么?

(3)哪些法院提起起诉?

【命中统计】

知识点命中!答题所需知识点都在笔记上:精讲笔记13页“仲裁”、101页“仲裁与诉讼”、106页“一般地域管辖”、107页“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110页“协议管辖”、224页“特殊案件的受理中有关仲裁协议的处理”;冲刺笔记不再单独统计,基本也都有!模拟卷中诸多有关管辖的命中也不再统计,包括模拟卷五中有专门针对管辖知识点的案例题训练!

【本题评析】

中等难度题。

从知识点来看,本题不难,但从命题方式看,华政民诉法自2023届改革,也出现了更为灵活的“案例分析题”的较多考察。本题就是一例典型:即知识点常规化,但需要考生具备一定的知识点运用能力方能做题。

本题以管辖为主题考察了案例分析,考察方式较为灵活,但涉及知识点也较为基础,涉及的知识点笔记全部涵盖。

提醒2024届考生注意,基础知识点一定要掌握牢固,同时,适当利用我们笔记中的案例模拟题,习题册中的案例题,模拟卷中的案例题进行适当训练!但是,案例太多太多了,归根到底还是基础知识点的学习,切勿本末倒置!

2、有12个人出车祸……

(1)2号效力及于他人吗?

(2)法院应该怎么处理11号的上诉?有什么影响?

(3)法院作出的判决对1-8和对9的原因可以不一样吗?

【命中统计】

知识点命中!精讲笔记144页“普通共同诉讼”、147页“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190页“共同诉讼人的自认效力”;冲刺笔记39页、41页、106页;模拟卷三命中“普通共同诉讼”考点、模拟卷七命中“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考点和“共同诉讼人的自认效力” 考点、模拟卷八命中“共同诉讼与诉讼代表人的区别”中涉及效力问题

【本题评析】

中等难度题。

和前一道案例题类似,本题知识点同样不难,但需要灵活运用。

本题考察了普通共同诉讼的内部关系、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以及自认的效力,考察较为灵活,但是涉及知识点和相关法律规定在笔记中均有直接说明,根据笔记的内容解答本题没有难度。

需要注意的是,本题再次提醒我们考生一个“事实”:当前民诉法考研知识点学习,不仅要求掌握大的知识点框架、小的知识点内容,还需要掌握具体知识点的细节,比如本题,各个小问的切入点其实都很小,在笔记上可能仅仅就是一句话、两句话的“观点性”内容,但如果你没有掌握,可能就很难得出具体的、明确的结论。务必注意本提醒哦!

最后,本题题目其实有一些瑕疵,毕竟是考生回忆出来的题目,如果你看题的时候发现了“瑕疵”,还请不用过于纠结,如果没发现,说明你的功底还不够,哈哈!

五、论述题(每题25分,共50分)

1、既判力

【命中统计】

完整命中!精讲笔记118页、冲刺笔记31页、模拟卷八简答题第四题(本题模拟题虽然是简答题,但知识点量却是可以基本完整覆盖本题的)

【本题评析】

中等难度题。

难点在于要阐释的内容较多,知识点是不难的。笔记内容完整抄上就是满分!

既判力是民事诉讼基础理论中的重点,以论述题方式考察,需要尽可能多角度对其阐释。精讲笔记中对此概念有详细论述,按照笔记内容完整回答,足以应对本题。

2、审判监督程序中各原则的关系

【命中统计】

完整命中!精讲笔记83页“处分原则”“处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79页“独立审判原则”、88页“检察监督原则”、253页“审判监督权的扩张与当事人诉权、处分权行使的冲突”;冲刺笔记19页、22页;真题班模拟卷二;模拟卷中诸多题目涉及以上原则或关系的知识点,不再一一列举

【本题评析】

伪难题!虽然是难题,但又并非传统意义上的那种难。

有人说本题超纲题,也有人说本题是灵活题,但其实照编者个人来看,本题就是通过我们的笔记内容的多处组合即可得满分的“呆板”的题,一点都不灵活!

最大难点在于,需要把这么多知识点结合在一起进行说理!

但知识点并不难,如前标注,全部是笔记原文!抄上就是满分!

如何抄上?上面的参考答案的内容,基本就是全部抄的我们笔记上的内容,只不过按照一定的结构顺序匹配本题的问法进行了罗列,这样看起来就是非常完整的一个答题了!

本题涉及的知识点十分基础,处分原则、独立审判原则(这里再多说依据,独立审判不超纲!是我们笔记原文)、检察监督原则都是基础知识点,检察监督原则也是冲刺班强调的重点知识点,并在模拟卷论述题中押中。精讲笔记审判监督程序一章中也直接涉及本题。而本题的考察方式也是暑期班中重点介绍并让同学们反复练习的题型——将基本原则结合具体程序进行论述,暑期班的同学已经充分掌握了这类型题目的答题技巧。

最后,还是提醒下2024届的同学!基础是最重要的!有了基础,再难的题目都可以变成简单题!反之,没了基础,简单题也会变成“超纲题”、“难题”、“灵活题”。本题就是最好的例子!

三、23届民诉法专业课答案详解

【以下答案为震川考研原创,并非官方真实参考答案,或有错漏,欢迎指正

以下真题仅为考生回忆真题,或有用词不正确等问题,欢迎指正】

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12分)

1、证明妨碍

【参考答案】

《民事证据规定》第9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这一规定是“妨碍举证的推定”,即证明妨碍,从性质上讲属于法律推定、对证据的推定。

证明妨碍,又称举证妨碍,广义上讲,是指诉讼当事人以某种原由,拒绝提出或由于自己的原因不能提出证据的行为后果。狭义上讲,是指没有举证负担的诉讼当事人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行为,将诉讼中的证据灭失(含以灭失为由而拒绝提出的情形),致双方当事人就争执的待证事实,无据可查,无证可用,因而形成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情形下,该方当事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命中统计】

完整命中!精讲笔记202页“妨碍举证的推定”

【本题评析】

难度中等偏上。

有些同学可能认为本题是超纲题,实则不然,本知识点既没超纲(华政教材有),也没超出我们的笔记范畴(我们资料也有)。

难点有二,第一,本点其实在华政教材上也非常“微小”乃至于“一笔带过”,你看教材是很难看到的,所以有同学会误认为超纲,但我们笔记上却有,而且进行了标粗!第二,本点需要你有一定的转化能力,知道“证明妨碍”=“妨碍举证”

提醒同学们注意!平时复习知识点的时候,不可轻易放过任何一个重要的名词,尤其是我们笔记中“标粗”的名词,诸多概念题就是此类名词,毕竟我们民诉法的传统就是一直考名词解释题目的。

另外,如果考试中真的遇到不会做的题目,同学们可以根据概念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切不可放弃作答。

2、终局判决

【参考答案】

终局判决是针对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的并在该审级内彻底终结案件的裁判。

终局判决又分为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全部判决,是指当案件辩论终结时法院对所有应判定的事项一并作出终局裁判的判决。部分判决,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对一诉中可分的数个请求或实体请求的一部分所作出的判决。

【命中统计】

完整命中!冲刺笔记30页、精讲笔记116页

【本题评析】

简单题。

基本概念,熟悉笔记的同学默写即可。终局判决是判决的一种分类,同学们复习时可能会遗漏分类下的子概念,但是学习中切忌有知识盲区,一定要全面复习。

另外,本题其实完全也可以考简答题!大家平时复习的时候一定注意,各类名词类题目、简答类题目,乃至于论述题,都可以互相转化!

3、公示催告程序

【参考答案】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因故失去有价证券的最后持有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无人申报权利,再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命中统计】

完整命中!精讲笔记273页、冲刺笔记86页、真题班模拟卷三、冲刺笔记附带第一套模拟卷第一题

【本题评析】

简单题。

基本概念,虽然较冷门但是在我们各种资料中全部都有!因为此类小点就是非常容易考察基础概念的题目的!另外,我们的冲刺班反复强调并在模拟卷中直接押中。

非讼程序考察名词解释的概率一直较高,同学们要针对性加强记忆。

4、诉讼请求的选择性合并

【参考答案】

诉讼请求的选择性合并,是指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原告基于不同的、可以两立的请求权或形成权以同一给付或形成为目的,合并提出数个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就数个请求权或形成权中的一个为胜诉判决。

【命中统计】

完整命中!精讲笔记33页、冲刺笔记15页

【本题评析】

简单题。

基本概念。民事诉讼注重对基础理论概念的考察,且考察相当细致,因此同学们要注重对总论中基本概念的复习。

纵观民诉法考研的名词解释题,历年都是较为简单的,但也在某些年份可能爆出一些冷门名词或“转换型名词”,建议考生,针对我们资料上保留的所有概念,都要仔细背诵,不可放过。

二、简答题(每题8分,共24分)

1、执行担保成立条件

【参考答案】

执行担保是指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暂有困难,向人民法院提供一定的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予以暂缓执行的制度。

执行担保的成立条件如下:

(1)被执行人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电请。

(2)由被执行人或者他大提供财产担保,或者由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须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被执行人或者他人以财产作担保的,应当参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3)得到申请执行人和人民法院的双重许可。执行担保对申请执行人的实质影响和对人民法院的程序上的影响,决定了它必须征得申请执行天和大民法院的双重许可,缺少任何一方同意都无法进行。

【命中统计】

完整命中!精讲笔记300页、冲刺笔记94页、模拟卷七第一题命中概念、精讲笔记本章模拟题原题

【本题评析】

简单题。

基础题,较简单,只需要复述笔记内容即可。执行尤其是总论一章一直是民诉专业课重点考察的章节,也是冲刺班反复强调的知识点。

另外再次提醒,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都属于可以互换的题型!复习绝大多数知识点的时候都要有以上三类题型共同准备的“觉悟”或“意识”。

2、人民调解和民事司法

【参考答案】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民事司法是司法机关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处理民事纠纷的活动。

人民调解与民事司法的关系如下:

区别:

(1)性质不同。人民调解本质是一种社会救济,即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民事司法是一种公力救济,即依靠国家公权力解决九分。

(2)解决机制不同。人民调解非以强制力而是以沟通、诱导、协调等方式促成当事人解决纠纷,民事司法则是司法机关依靠强制力并按照严格的司法程序达成解决纠纷的终局性结果。

(3)效力不同。人民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在未经司法确认之前并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民事司法的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

联系:

(1)两者都是一种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和民事司法,本质都是一种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2)人民调解与民事司法之间可以进行衔接,使人民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产生民事司法上解决纠纷的效果。通过司法确认制度,可以由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司法确认,从而使其获得与司法判决一样的强制执行力。

【命中统计】

关联命中,精讲笔记13页“ADR与民事诉讼的关系”、22页“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法”、265页“确认调解协议效力”都可以用来适当改编即可答题

【本题评析】

难度中等。

本题实际为开放题,华政教材中也并无整理好的完整答案。

本题的实际答题并不难,笔记上有诸多内容可以与本题对应,并稍微更改措辞即可答题,只需结合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法、调解与诉讼的联系、ADR与民事诉讼的关系等问题,并结合司法确认制度进行回答。

相较于传统的民诉题,本题明显是带有一定的“灵活性”的出题,需要考生考场上临时总结归纳并答题,从复习准备角度而言,基础知识点仍然最重要,因为基础知识点才是你临场构建答案的前提,其次是,有没有必要单独准备此类“灵活”题目呢?编者个人认为没有必要,其一,此类题目太多,层出不穷,其二,即便真的遇到,也可以利用前述已经学过的知识点适当改编即可答题,比如本题,虽然我们标注的是“关联命中”,但其实基本就是原文抄上去,稍微改几个字,就能得分的!

3、民事诉权和诉讼权利

【参考答案】

(1)民事诉权与诉讼权利的联系:

①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前提条件,因为诉权的合法行使能够启动诉讼程序,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才能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

②证明权、辩论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有助于实现诉权的实体内容或行使诉权的目的。

(2)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主要有:

①诉讼主体是当事人,而诉讼权利主体包括当事人、法院和证人等。

②与诉权主体相对的义务主体是法院,而与诉讼权利主体相对的义务主体是法院、对方当事人或证人等。

③根据一事不二讼原则,同一纠纷的诉权通常仅可一次行使(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为法定例外),而许多诉讼权利(如辩论权、申请回避权等)可由双方当事人多次行使。

④诉权的实体内涵使其有别于诉讼权利。

【命中统计】

完整命中!冲刺笔记10页、精讲笔记28页

【本题评析】

简单题。

和前一题不同,本题完全就是笔记原文,抄上就是满分的那种!不需任何改编。

相近概念的比较是传统考察方式,也是暑期课等课程中重点讲解过的题型。本题考察比较基础,精讲笔记中有原题,只需默写即可。

三、法条分析(每题12分,共24分)

1、《民事诉讼法》第43条价值

【参考答案】

本条规定的是独任制与合议制的转换规则。通过人民法院直接裁定和当事人异议后的法院审查两种方式,为独任制转换为合议制提供程序路径。其价值如下:

1、为适用独任制提供程序救济

四十三条通过人民法院直接裁定和当事人异议后人民法院审查的方式,为适用独任制提供程序救济途径。当不宜适用独任制或者当事人认为适用独任制不符合法律规定时,通过四十三条可以将独任制转化为合议制,从而为独任制适用错误提供程序性救济。

2、为独任制扩大提供程序保障。

独任制在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提升裁判者责任感等方面具有普适性的优势,也非常符合我国当前应对人案矛盾的需要。但考虑到我国当今司法权威与司法信任尚处于低位 的现实,在独任制扩张至原来合议制审理的案件之后,为防止审判中程序公正价值的折损,在适用独任审判时,需要更加注重对配套的程序保障制度的完善。第四十三条通过设置独任制与合议制的转换机制,为依法适用独任制以及适用的救济提供程序保障。

3、切实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与保障其异议权

在司法实践中应会有当事人并不同意二审适用独任制的情形,这可理解为社会需要一段过渡的时间来检验独任制的实际效果并使公众逐渐建立对独任审判的信任。四十三条赋予当事人对适用独任制的异议权,尊重了其程序选择的意愿和权利。

【命中统计】

完整命中!精讲笔记57页(“二审独任制的含义、适用和评价”,共五个标题,就可以代表五种价值,抄上基本就是满分),精讲笔记补充章模拟题“试述最新二审独任制规则的修改变化”,冲刺笔记24页(部分内容可以适当回答本题,但不全面)

【本题评析】

难题。

本题之所以难,不是因为其知识点抽出我们笔记范围,恰恰相反,利用上述笔记页数中的知识点即可完整回答本题!但本题的最主要难点在于,本题反映了华政的某种出题思路:即开放题是非常灵活的,如果恰好遇到某个灵活题我们笔记上没有直接对应内容,那就需要考生具备一定的文字功底。编者个人认为,本题其实并无标准答案,一如前述,考生只需将我们笔记中的五个标题抄上基本即可满分!而上述本参考答案列的内容则更为精练、抽象,归纳出3点来回答本题。编者个人认为,此类题目,其实建议可以再细分小点,3点是最少的分点阐述体例,最佳分点应该是5点甚至6点以上!

另外,这一内容是2021年民诉法新增的重点——独任制的程序转化,有一定的拓展性,提醒考生务必注意我们笔记中标注新增新改的内容的知识点。我们当前的民诉法精讲笔记不说已经包括所有民诉可考基础点和新增新补重难点,至少也是基本做到了“较为全面”这一层次。又另外,我们的冲刺班对这一问题也进行过重点讲解,使用了震川精讲笔记的同学或听过我们课程的同学对这一知识点应该并不陌生。

2、从举证期限逾期举证等方面分析《民事诉讼法》第68条

【参考答案】

举证时限,是证明责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期限,当事人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的,将产生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

1.举证期限确定的方式

举证期限确定的方式有两种:

(1)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人民法院予以认可;

(2)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

而实践中一般是按照 《民事证据规定》第50条规定处理,即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裁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措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

2.举证期限的延长

《民事诉讼法》第68条第2款规定:“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民事证据规定》第5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3.当事人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在法定或者指定期限内,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据,在期限经过后需承担逾期举证的后果。

逾期举证有以下后果:

(1)客观原因引起的,视为未逾期;

(2)虽无客观原因,但对方当事人未提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3)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法院应当采纳,训诫;

(4)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采纳,训诚或罚款;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但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不采纳,仍属于证据失权。

【命中统计】

完整命中!精讲笔记第179-180页(完整两页内容,都可以回答本题,抄上即可!)、精讲笔记198页(本页内容也可以应对本题,而且是从另一个角度回答本题,也非常合适)、冲刺笔记59页和108页、模拟卷二案例题第一题第三问“简述举证期限变更规则”、模拟卷一论述题第一题“试述举证时限制度的内容”

【本题评析】

中等难度题。

本题难点在于答题量要适当增加,而不因少写!

本题考察举证期限的一系列程序性规定,冲刺笔记以及精讲笔记中对此知识点有详细介绍,只需根据本题的关键词“举证期限确定”、“逾期举证”、“举证期限延长”从中摘选出对应内容即可。

四、案例分析(每题20分,共40分)

1、甲公司常居……

(1)救济途径?法院有管辖权?

(2)协议有效吗?为什么?

(3)上哪些法院提起起诉?

【参考答案】

(1)第一小问:甲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C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进行救济,在乙公司不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也可以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进行救济。

理由:仲裁解决争议以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自愿订立仲裁条款或达成仲裁协议作为前提,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妨诉抗辩的效力,阻断人民法院对该争议的管辖权。

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中请仲裁。一方当事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此外,当事人一方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应诉答辩的,视为人民法院拥有对该案的管辖权。

第二小问:B地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地。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履行地。

此外,由于本案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乙公司常居地B也是租赁物使用地,即合同履行地,故B地人民法院也因是合同履行地拥有管辖权。

(2)合同中管辖协议无效,仲裁协议有效。

第一,《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协议管辖中确定的管辖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

本案中,常居地为D地的丙公司与常居地为A地的甲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为E地,E地与合同争议并无实际联系,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对协议管辖的相关规定,因此该管辖协议无效。

第二,合同中仲裁协议有效。仲裁解决争议以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自愿订立仲裁条款或达成仲裁协议作为前提,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妨诉抗辩的效力,阻断人民法院对该争议的管辖权。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本案中甲乙公司的仲裁协议满足上述内容,且不具有法定无效情形,因此依法有效。

(3)丙公司向乙行使追偿权,丙公司常居地D地人民法院和被告乙公司常居地B地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

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丙公司以乙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则乙公司常居地B地人民法院因系被告常居地而拥有管辖权。

而由于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本案作为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案件,接收货币一方即追偿权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本案有管辖权,故丙公司常居地D地人民法院也拥有管辖权。

【命中统计】

知识点命中!答题所需知识点都在笔记上:精讲笔记13页“仲裁”、101页“仲裁与诉讼”、106页“一般地域管辖”、107页“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110页“协议管辖”、224页“特殊案件的受理中有关仲裁协议的处理”;冲刺笔记不再单独统计,基本也都有!模拟卷中诸多有关管辖的命中也不再统计,包括模拟卷五中有专门针对管辖知识点的案例题训练!

【本题评析】

中等难度题。

从知识点来看,本题不难,但从命题方式看,华政民诉法自2023届改革,也出现了更为灵活的“案例分析题”的较多考察。本题就是一例典型:即知识点常规化,但需要考生具备一定的知识点运用能力方能做题。

本题以管辖为主题考察了案例分析,考察方式较为灵活,但涉及知识点也较为基础,涉及的知识点笔记全部涵盖。

提醒2024届考生注意,基础知识点一定要掌握牢固,同时,适当利用我们笔记中的案例模拟题,习题册中的案例题,模拟卷中的案例题进行适当训练!但是,案例太多太多了,归根到底还是基础知识点的学习,切勿本末倒置!

2、有12个人出车祸……

(1)2号效力及于其他人吗?

(2)法院应该处理11号上诉?对他有什么影响?

(3)法院作出的判决对1-8和对9的原因可以不一样吗?

【参考答案】

(1)2号撤诉效力不及于他人。

从1号-8号内部来看,1号-8号以1号为代表,构成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诉讼代表人实施的诉讼行为,除法律规定必须经过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才对全体当事人有效外,原则上效力及于当事人全体。2号的撤诉行为不影响其诉讼代表的行为效力。

从和9号10号的外部关系来看,1号(所谓诉讼代表)和9号、10号构成普通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又称为非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构成普通的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人各自具有独立性。即使因合并审理而形成了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仍然是各自独立的,他们在诉讼中独立地享有自己的诉讼权利、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共同原告之一撤诉或者放弃诉讼请求的,不影响其他共同原告继续诉讼。本案中,1号到10号共同起诉乙和丙,形成了普通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中,任何一人的诉讼行为仅对其自身有效,共同原告之一撤诉的,不影响其他共同原告继续参加诉讼。本案中2号中途撤诉,未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因此效力仅限于他本人而对他人无效。

(2)法院应当受理案件,已经作出判决对11号上诉并无影响。1号到10号参加诉讼,形成的是普通共同诉讼,因此1号到10号与被告乙、丙之间的诉讼是可分之诉,普通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有独立的地位,其行为仅对自己产生效力。11号未参加1号到10号提起的诉讼,与该诉讼判决并无关系,其另外提起诉讼后形成的是一个独立的诉讼,不受该次审判的影响。

(3)可以不一样。

即使因合并审理而形成了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仍然是各自独立的,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均只对自己产生效力,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其中一人自认的效力不及于其他共同诉讼人。

由于1-10号共同起诉乙、丙构成普通共同诉讼,9号找到证人证明乙不是酒驾,实际上构成了自认,即承认了对己不利的事实。而普通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自认仅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9号的自认对其余原告并不发生效力,法院对其余原告的判决并不采纳9号自认的事实,

【命中统计】

知识点命中!精讲笔记144页“普通共同诉讼”、147页“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190页“共同诉讼人的自认效力”;冲刺笔记39页、41页、106页;模拟卷三命中“普通共同诉讼”考点、模拟卷七命中“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考点和“共同诉讼人的自认效力” 考点、模拟卷八命中“共同诉讼与诉讼代表人的区别”中涉及效力问题

【本题评析】

中等难度题。

和前一道案例题类似,本题知识点同样不难,但需要灵活运用。

本题考察了普通共同诉讼的内部关系、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以及自认的效力,考察较为灵活,但是涉及知识点和相关法律规定在笔记中均有直接说明,根据笔记的内容解答本题没有难度。

需要注意的是,本题再次提醒我们考生一个“事实”:当前民诉法考研知识点学习,不仅要求掌握大的知识点框架、小的知识点内容,还需要掌握具体知识点的细节,比如本题,各个小问的切入点其实都很小,在笔记上可能仅仅就是一句话、两句话的“观点性”内容,但如果你没有掌握,可能就很难得出具体的、明确的结论。务必注意本提醒哦!

最后,本题题目其实有一些瑕疵,毕竟是考生回忆出来的题目,如果你看题的时候发现了“瑕疵”,还请不用过于纠结,如果没发现,说明你的功底还不够,哈哈!

五、论述题(每题25分,共50分)

1、既判力

【参考答案】

(1)既判力的定义及其目的

判决的既判力包括形式既判力和实质既判力。

形式既判力是指裁判经作出,则其存续得以保障而不受异议或上诉挑战的确定力,其目的和效果在于阻止裁判受制于异议或上诉而被撤销或变更。

实质既判力是指裁判内容的决定性(决定效力),亦即判决对方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后果成立与否的判定,在提出相同法律后果的任何程序中均有决定性,其目的和效果在于排除对已有效判定的法律后果进行任何新的审理和裁判,从而防止矛盾裁判的危险。

(2)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既判力是对后诉的拘束,实际上就是对后诉诉讼标的的拘束,因此,就存在着对哪些法律关系或实体请求权有拘束力的问题,也就是既判力客观范围的问题。

裁判对象与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在诉讼和反诉提起的请求权范围内作出的裁判具有既判力。既判力的客观范围由诉讼标的决定,确定了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标准。

第一,既判力客观范围的原则是:

①对终局判决中已经确定的诉讼标的有既判力,对未经裁判的法律关系就不发生判决的既判力。即使当事人已经起诉,法院就其审理的法律关系作出中间判决的,对该判决的法律关系也不产生既判力。诉讼已经系属,当事人不得再就已经诉讼系属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不是因为既判力对后诉的拘束作用,而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要求。

②判决对已经裁判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既判力,还必须是指原告在言词辩论程序中所主张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如果法院对当事人未在辩论中主张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作出了裁判,不仅法院的裁判违反辩论原则,法院的判决对该裁判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也不产生既判力。

③既判力不及于判决的理由,这是划定既判力客观范围的基本要求。判决的主要内容是两个:一个是被裁判的诉讼标的,另一个是裁判的理由。判决的理由当中涉及法官对案件事实上的判断和法律上的判断。而法官的这些判断原则上没有既判力效果。

④当事人主张或抗辩的事实以及法律效果也没有既判力。

第二,既判力客观范围适用的例外情形:

关于判决既判力客观范围的适用也允许有例外情况。即关于主张抵消对方请求的请求是否成立的判断,只对主张抵消的那一部分有既判力。被告在诉讼中以抵消来抗辩原告的给付请求,但判决否认了抵消的抗辩,使被告败诉,此种情况下,作为抗辩的抵消主张具有既判力。而且,主张抵消的抗辩即使不经过言词辩论程序,而是在言词辩论程序之外进行的,也同样有既判力。

(3)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判决对哪些主体有既判力就是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原则上,既判力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作用。这一原则也称为既判力相对性原则。

其中的原理是:依据辩论主义原则的的要求,法院的裁判须以当事人双方在言词辩论程序中所主张的内容为基础——由当事人所引发的、其内容受当事人行为决定定的司法裁判,对于没有参与诉讼的、也不能影响裁判内容的第三人(案外人)的法律关系不产生影响。

除非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既判力才得以向第三人延伸。这些延伸(例外)情形包括以下几类:

①既判力延伸至权利的继受人。判决对于当事人的整体继受人特别是继承人,因为他替代了被继承人的法律地位。

②诉讼担当情形下的既判力延伸。在当事人制度中,符合一定条件的非民事权利人, 可以成为诉讼担当人,判决在一定条件下只对权利承继人发生效力。

③形成判决的既判力及于所有利害关系人。由于某些形成权具有对世性,因此相应的形成判决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所有的人均产生既判力。

(4)既判力的时间范围

既判力的时间范围,指确定判决的既判力作用的时间界限,也就是前诉判决既判力的起算点,或换言之,就是前诉判决所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争议的截止点。也称为既判力的时间界限或既判力标准时。

①辩论终结之时应为判决既判力的标准时。将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之时作为既判力的标准时,其理由在于法院裁判总是以事实車言词辩论终结以前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事实依据,来确认有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既判力的时间界限对后诉的作用有两个方面:从消极作用方面看,凡是与前诉法院在既判力标准时作出的判断相抵触的主张都将在后诉中被排除。从积极作用方面看,后诉法院在裁判中必须以前诉法院在既判力标准时作出的判断为前提。

③确定既判力的时间范围的意义在于:由于法法院的判断是对既判力标准时权利义务关系的判断,因此只有该标准时之前的事实才具有有排斥作用,而该标准时之后后出现的事实便不具有排斥作用,不发生既判力效果。

【命中统计】

完整命中!精讲笔记118页、冲刺笔记31页、模拟卷八简答题第四题(本题模拟题虽然是简答题,但知识点量却是可以基本完整覆盖本题的)

【本题评析】

中等难度题。

难点在于要阐释的内容较多,知识点是不难的。笔记内容完整抄上就是满分!

既判力是民事诉讼基础理论中的重点,以论述题方式考察,需要尽可能多角度对其阐释。精讲笔记中对此概念有详细论述,按照笔记内容完整回答,足以应对本题。

2、审判监督程序中各原则的关系

【参考答案】

(1)处分原则及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自己的意思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行为,不得干涉。《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该条款的规定是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法律依据。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不适用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它体现了民事诉讼的特征和基本规律。

处分原则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体现是:

当事人处分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形式多种多样,自起诉、判决生效直至执行,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当事人认为确有错误的,有权申请再审。这是处分原则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具体体现。

(2)独立审判原则及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独立审判原则

独立审判,是指司法机关在审判各类案件时,根据自己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自主地作出裁判,不受任何外来的影响和干涉。

从严格意义上说,独立审判原则具有两层含义:

一方面,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是国家唯一的审判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均不能行使审判权。

另一方面,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要真正落实独立审判原则,需要从法院外部生存环境上保证审判机关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同时还应从法院内部的审判机制上保证承审案件的审判组织和法官拥有独立裁判自己所办案件的权力,使其能够根据既定的法律规定独立自主地审理案件,不受来自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3)检察监督原则及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检察监督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完善我国的民事审判监督机制,保障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正确审理民事案件,而且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检察监督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具体体现为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监督职能提起抗诉,从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即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或者发现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起抗诉,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再次审理。

监督形式多样。监督的形式有:

①抗诉。即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或者发现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再次审理。

②再审检察建议。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③检察建议。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

监督时间的全程性。检察机关监督权的行使贯穿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对诉前、诉中、诉后、执行等各个阶段的监督。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不仅在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后可以进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可以进行。

(4)审判监督程序中处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民事诉讼的目的是借助国家权力保护当事人的私法权利,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处分权必然与法院的审判权发生关系。公正、有效的民事诉讼程序正是建立在处分权与审判权相互协调运作的基础之上。

二者之间的关系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处分权制约审判权

①民事实体权利的保障原则上依靠权利人的推动,除非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利益,法院不得超出当事人主张的范围主动实施职权行为。

②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与否完全由当事人决定。

③对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对其纠纷解决途径的处分,不予受理。

④在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中,当事人不仅可以通过变更诉讼请求,改变法院审理和判决的范围,也可以通过撤诉、放弃诉讼请求、自行和解等方式终结诉讼。

第二,审判权监督处分权

①民事诉讼占用国家司法资源,如果当事人的处分行为不受监督和限制,就会造成诉讼拖延,降低司法效率。例如,当事人没有及时提供案件事实材料和证明材料,法院不予采信,其目的是保障程序的有序进行。

②避免权利滥用。例如,申请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法院有权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以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当的损失。

③如果当事人对实体权的处分损害了第三方利益,或者违反实体法律规定,法院应当行使审判权,认定处分行为无效。例如,当事人在自行和解中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欺诈事实,法院应认定和解协议无效。

第三,审判权为处分权的行使提供指导和保障

①为了促进诉讼的顺利进行,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法院应当提示当事人提出有益于案件审理的请求和证明材料,作出完整的陈述。

②审判权必须保持其效力的边界,不得任意侵害当事人的处分权。

(5)审判监督权的扩张与当事人诉权、处分权行使的冲突

依据私法自治的原理和法律对诉权、处分权的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由地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国家不得随意干预并应保障当事人行使这种权利。但由于我国民事再审程序超职权主义模式的影响,法院和检察院在审判监督方面被赋予了相当大的权力,而当事人的诉权和处分权反而被压缩,从而导致了审判监督权的扩张与当事人诉权、处分权行使的冲突,这种冲突主要表现在下述两个方面:

其一,《民事诉讼法》中,再审一章的章名不恰当地突出了审判监督程序的地位。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6章标题为“审判监督程序”,其内容却既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基于审判监督权发动的再审,又包括当事人基于诉权发动的再审。而把当事人申请再审引发的再审程序也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显然不太恰当。

第二,申请再审与申诉关系上的混乱。

《民事诉讼法》对申请再审与申诉,从理论界到司法实务部门并未真正将二者的关系厘清。

实践证明,申请再审并没有取代申诉,因为,只要法院和检察院有发动再审的权力,民事诉讼中的申诉就肯定存在,这是立法者当时所没有考虑到的。

而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申请再审与申诉并无大的区别。

也就是说,并没有将当事人申请再审作为一种发动再审的程序,其仍是法院发现判决、裁定可能存在错误的一条渠道。

这样一来,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意图并未实现,申诉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未得到解决。

【命中统计】

完整命中!精讲笔记83页“处分原则”“处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79页“独立审判原则”、88页“检察监督原则”、253页“审判监督权的扩张与当事人诉权、处分权行使的冲突”;冲刺笔记19页、22页;真题班模拟卷二;模拟卷中诸多题目涉及以上原则或关系的知识点,不再一一列举

【本题评析】

伪难题!虽然是难题,但又并非传统意义上的那种难。

有人说本题超纲题,也有人说本题是灵活题,但其实照编者个人来看,本题就是通过我们的笔记内容的多处组合即可得满分的“呆板”的题,一点都不灵活!

最大难点在于,需要把这么多知识点结合在一起进行说理!

但知识点并不难,如前标注,全部是笔记原文!抄上就是满分!

如何抄上?上面的参考答案的内容,基本就是全部抄的我们笔记上的内容,只不过按照一定的结构顺序匹配本题的问法进行了罗列,这样看起来就是非常完整的一个答题了!

本题涉及的知识点十分基础,处分原则、独立审判原则(这里再多说依据,独立审判不超纲!是我们笔记原文)、检察监督原则都是基础知识点,检察监督原则也是冲刺班强调的重点知识点,并在模拟卷论述题中押中。精讲笔记审判监督程序一章中也直接涉及本题。而本题的考察方式也是暑期班中重点介绍并让同学们反复练习的题型——将基本原则结合具体程序进行论述,暑期班的同学已经充分掌握了这类型题目的答题技巧。

最后,还是提醒下2024届的同学!基础是最重要的!有了基础,再难的题目都可以变成简单题!反之,没了基础,简单题也会变成“超纲题”、“难题”、“灵活题”。本题就是最好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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