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1月 12日

2019考研法律硕士(非法学)大纲原文宪法部分与2018年变化对比

作者 gong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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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去年相比,今年出台了2018年宪法修正案,这无疑会成为考试的重点。笔者按照宪法章节逐步分析今年新增的内容。

首先就第一章而言,第一章第一节第四部分,“宪法与宪政”修改为“宪法与依宪治国”,具体内容变动如下:1.宪政的含义修改为依宪治国的含义,具体内容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我国现行宪法确立的一系列制度、原则和规则,制定的一系列大政方针,都充分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维护宪法尊严和权烕,是维护国家法统一、尊严、权烕的前提,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须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须予以追究。2.“宪法与宪政的关系”修改为“宪法与依宪治国的关系”。具体内容为:宪法与依宪治国互为基础和前提,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高效力。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烕也在于实施。唯有依宪治国,方能使宪法真正成为现实力量,保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实现“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须予以追宂”。只有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使执政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才能使宪法成为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高行为准则。依宪治国,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 当家作主。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依宪治国是宪法规范与宪法实施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宪法是静态意义的法律文本依宪治国是动态性质的实践过程,也是宪法实现的最终结果。

第一章第二节部分“共同纲领”全部增加书名号,修改为“《共同纲领》”“宪法”全部增加书名号,修改为“《宪法》”“《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后增加“(以下简称《共同纲领》)”“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修改为“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在结构上,1982年宪法除序言外,分总纲、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徽、首都,共4章138条”修改为“在结构上,1982年《宪法》除序言外,分总纲、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徽、首都,共4章143条”“迄今为止,我国现行宪法共进行过四次修改,形成了31条宪法修正案”修改为“迄今为止,我国现行宪法共进行过五次修改,形成了52条宪法修正案”。在本节增加2018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作为最后一部分,具体内容如下:自2004年《宪法》修改以来,党和国家的事业又有了许多重要发展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主席同志为重要的党中央形成了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为了将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经过国家根本法确认下来,使之成为全国各族人民共同遵循的和国家各项事业、各方面的活动淮则,2018年对《宪法》进行了第五次修改,经过了第32到第52条共21条修正案,主要涉及《宪法》序言、贯彻党的领导、国家机构等方面的内容。(1)在宪法序言部分,增加了“科学发展观,习主席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容”,宪法确立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反映了各族人民的愿望,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发展理念是十八大以来以习主席同志为重要的党中央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实践的理论结晶,《宪法》序言中明确写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统一战线的范围扩大到包括“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爱国者”在民族关系上,“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充实和平外交政策的内容,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展现中国对世界各国的责任”,提出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想,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将《宪法》序言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2)充实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多方面领导的内容,在《宪法》正文第一条增加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宪法从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角度对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增加倡导社会主义重要价值观的内容,《宪法》第二十四条第2款中“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重要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3)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在国家机构方面进行了以下的修改: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改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国家主席任期、副主席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宪法》第100条增加1款,作为第2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为实现反腐败对公职人员的全覆盖,在国家机构中设立“监察委员会”。在2018年经过的21条宪法修正案中,有11条和监察委员会有关。

第一章第三节部分内容修改,“《宪法》第3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选举产生,对它负贵,受它监督。《宪法》第62、63、65、67、73、99、104条具体规定了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具体方式方法”修改为“《宪法》第3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第62、63、65、 67、73、99、104条具体规定了人大监督“一府一委两院”的具体方式方法”。

第二章第四节部分作了修改,“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依上述程序”修改为“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依上述程序”。在“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备案的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需要主动进行审查的,可以书面提出建议,报秘书长同意后,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后增加“2018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决议,明确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职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等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贵。”“但全国人大设有九个专门委员会”修改为“但全国人大设有十个专门委员会”。“我国的宪法宣誓制度”的内容进行全部修改,具体内容如下: